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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695号原告张炼诉被告张玲,第三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47: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695

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炼诉被告张玲,第三人广东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及证据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英球的遗产。2、判决被继承人张英球、区可亭与广东粤华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签订的《订购房屋合同》内属于张英球所有的财产权利由原告继承六份之五的份额(即占《订购房屋合同》财产权利的十二份之五)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889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三十一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枫杜烨,电83006174、8300581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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