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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0513号原告姚秀红与被告姚永良、姚宝良、姚秀兰、姚秀宝、姚广良、刘碧燕、刘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19 16:53: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513
 
刘碧燕:
本院受理原告姚秀红与被告姚永良、姚宝良、姚秀兰、姚秀宝、姚广良、刘碧燕、刘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将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克山二街商场住宅楼100号306房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原告占20/32,被告姚永良、姚宝良、姚秀兰、姚秀宝、姚广良各占2/32,被告刘碧燕、刘涛各占1/32的比例予以分割。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859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方楚云、胡晓琴  联系电话:83006149、83006155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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