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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3民初26026号原告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瑞润环科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端润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7: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03民初26026号

福建省瑞润环科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瑞润环科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端润票据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32652.60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32652.60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福建省瑞润环科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端润对被告福建省瑞润环科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厦门宏发先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7.5元、诉讼保全费2205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瑞润环科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联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林端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余静、赖正伟,电话:020-83006169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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