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0440号原告韦继美与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8: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0440号
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继美与被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宝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上诉书副本。上诉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 一、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 粤0103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赔偿护理费710764.8元;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焦作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粵0103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韦继美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
联系电话:83005805、8300616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