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3033号原告欧琦华与被告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8:3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3033号
冯志强:
原告欧琦华与被告冯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303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志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琦华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冯志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琦华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从2023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6元、财产保全费1021元,均由被告冯志强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欧琦华均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巫仕平、叶颖 联系电话:8300591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