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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219号原告赖仕洲与被告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8:4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219号

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赖仕洲与被告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仕洲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劳务报酬12549.18元;二、驳回原告赖仕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赖仕洲负担94元,被告深圳市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81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民一庭,杨志仙、何嘉欣,电话:83005854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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