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07号原告广州海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广州市衢江物流有限公司、河北保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9: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07号
周勇、河北保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海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广州市衢江物流有限公司、河北保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向原告广州海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2000元;二、被告广州市衢江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1175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海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75元,由原告广州海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2.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负担40元,被告广州市衢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1元(受理费7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广州市衢江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民一庭,杨志仙、何嘉欣,电话: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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