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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513号原告张东木诉被告朱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9:2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513号

朱鸿飞

原告张东木与被告朱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513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朱鸿飞向原告张东木清偿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朱鸿飞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83005896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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