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315号原告陈燕清与被告广东国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彭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0:4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315号
彭达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清与被告广东国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彭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170.94元;2、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48242元;3、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8970元(299天×30元/天);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0元(2022年8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6月16日,共174天,100元/天×174天=17400元);5、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83188.73元(2022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6日,77657元/年-365天×391天=83188.73元);6、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营养费19550元(2022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16日,共391天,50元/天×391天=19550元);7、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用及后续护理费等,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意见书做出后核算);以上暂合计人民币228521.67元。9、请求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及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汤燕弟、杨宇亭 联系电话:83006139、8300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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