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209号原告吴海萍与被告陈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1:0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209号
陈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萍与被告陈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264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26000元为基础,由2022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暂计到起诉之日为1894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08月27日15时30分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020)83005896、8300609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