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674号原告吴卓鹏诉被告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2: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674号
钟雄:
原告吴卓鹏与被告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067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186.01元及利息3922.5元(利息以182663.02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7月8日利息6426.95元;利息以205686.94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4月14日利息6077.47元;利息以298836.01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利息4719.54元;利息以330186.01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19日利息17082.54元,减去已还30384元,尚余利息合计3922.5元);二、判令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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