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675号原告陈志德诉被告黄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2: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675号
黄长春:
原告陈志德与被告黄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067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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