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676号原告江伟真诉被告蔡兆森、樊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2: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676号
蔡兆森、樊潇娜:
原告江伟真与被告蔡兆森、樊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06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蔡兆森、樊潇娜共同立即向原告江伟真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四倍,自2020年9月29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利息计为1307916元);二、请求判令原告江伟真对被告蔡兆森、樊潇娜名下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敏盛街12号1503房、1504房两物业,就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智荣、陈会莹,电话020-8300615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