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4117号原告贺定奎诉被告刘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3: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117号
刘利国:
原告贺定奎诉被告刘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贺定奎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0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0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的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数(LPR分段计算);为17850.9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4年8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晴、区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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