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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6138号原告罗蔓洁与被告陈永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3:4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3民初16138号
陈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蔓洁与被告陈永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蔓洁支付暂计至2023年10月9日贷款本息合计280921.96元二、被告陈永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蔓洁支付暂计至2023年10月9日代偿还的贷款本息17029.97元;三、被告陈永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罗蔓洁支付律师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5391元,由被告陈永霞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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