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7414号原告杨敏与被告荣凤林、贵港市港北区豫征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5:57:0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7414号
贵港市港北区豫征运输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杨敏与被告荣凤林、贵港市港北区豫征运输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共赔偿原告12天营运损失4713.2元(392.77元/天);2.被告共赔偿原告12天的车辆租金损失1599.6元(133.3元/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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