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9502号原告李嘉明与被告佛山市缔越建材有限公司、叶浩铖、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8:40: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9502号
佛山市缔越建材有限公司、叶浩铖: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明与被告佛山市缔越建材有限公司、叶浩铖、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嘉明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原告李嘉明上诉请求为: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缔越公司、尚品宅配公司共同向上诉人李嘉明返还款项319521.6元及支付违约金80378.2元,被告叶浩铖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方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邱思陵、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6164、830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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