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36号原告余海燕诉被告潘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8:42:3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36号
潘锦:
本院受理原告余海燕诉被告潘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双方租赁关系在2023年11月13日终止,被告整理干净并腾退租赁原告的房屋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华贵东首约2号首层;2、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600元支付租金并支付水电费300元,直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为14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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