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5366号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伟雄、李秀仪诉被告李旭辉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1:55: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旭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伟雄、李秀仪诉被告李旭辉继承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25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李伟明名下位于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号阳光未来城B2幢B2-1107房的房屋由原告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秀仪、被告李旭辉各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二、被继承人李伟明名下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编号、资产账号为080200000945的资产由原告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秀仪、被告李旭辉各占五分之一份额。三、被继承人李伟明名下交通银行6222600710015469267账户的余额1551.87元由原告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秀仪、被告李旭辉各占五分之一份额。本案受理费4706元,由原告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秀仪、被告李旭辉各负担94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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