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3民初20748号原告温州市金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阳林华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江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临沂五方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0: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3民初20748号
烟台市阳林华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临沂五方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市金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阳林华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江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临沂五方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3民初20748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五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市金苒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59303.76元;二、原告温州市金苒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0922021011982563557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返还给被告临沂五方商贸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温州市金苒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77.10元,由原告温州市金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47.35元,被告临沂五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129.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83005896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