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226号原告覃毕珍、黄兴与被告黄爱忠、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廖志明、廖丽萍、黄智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0:3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226号
廖丽萍、黄智然:
本院受理原告覃毕珍、黄兴与被告黄爱忠、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廖志明、廖丽萍、黄智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黄兵初提供劳务受害所产生损失合计1359992.3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谭碧婷、彭嫦 联系电话:020-830058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