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90号原告马志江与被告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0: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90号
马小明:
原告马志江与被告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39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小明向原告马志江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小明向原告马志江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马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1.16元、财产保全费1238元,由被告马小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张丹、段文青 联系电话:830058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