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105号原告黄婉梅诉被告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1: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105号
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黄婉梅与被告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110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婉梅退还服务费10000元;二、被告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婉梅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黄婉梅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黄婉梅已预交,被告广州宏沣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黄婉梅,本院不予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陈穗花、吴培微 联系电话:83005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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