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202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禄壹禄火锅店诉被告范志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2:2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202号
范志刚: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禄壹禄火锅店诉被告范志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范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禄壹禄火锅店支付餐饮费用11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志刚负担(受理费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禄壹禄火锅店已预付,被告范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荔湾区禄壹禄火锅店径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民一庭,谭碧婷、彭嫦,电话020-830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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