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873号原告张文龙与被告李埔贤、林文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3:4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4873号
李埔贤、林文虹:
原告张文龙与被告李埔贤、林文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埔贤、林文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龙清偿借款本金99389.50元及利息10685.93元。二、被告李埔贤、林文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龙支付利息(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389.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计算)。三、被告李埔贤、林文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龙赔偿律师费损失6000元;四、被告李埔贤、林文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龙赔偿诉讼保全费损失1127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元。五、驳回原告张文龙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6.44元,由被告李埔贤、林文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民一庭,谭碧婷、彭嫦,电话020-830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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