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986号刘凤英与胡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4: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986号
胡木明:
刘凤英与胡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刘凤英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为32400元;从2021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69661.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垫款项2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一庭,张丹、段文青,电话:020-830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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