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5569号原告佛山市启利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潘乔英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5:29:5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5569号
张超、潘乔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启利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潘乔英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3民初15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超、潘乔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启利迪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诚意金22819.17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2819.1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启利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0元,由被告张超、潘乔英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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