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648号原告广州水投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达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宏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伊真食品有限公司、刘兵强、罗晓波、刁龙龙、林奎、陈嘉庆、覃勤忠、黄岳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7:02: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648号
林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水投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达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宏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伊真食品有限公司、刘兵强、罗晓波、刁龙龙、林奎、陈嘉庆、覃勤忠、黄岳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于2023年10月31日解除;2.请求判决被告及第三人交还涉案荔湾区环市西路1号(水厂路3号)物业;3.请求判决原告没收被告保证金、周转金、物业搬迁费等,共计681400元;4.请求被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480814元/月标准支付占用费,支付至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交还案涉物业之日止,占用费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共计:1923256元;5.请求判决第三人按照向被告支付租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费,支付至第三人向原告交还物业之日止;6.裁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923256元(按照480814元/月标准,以每日2%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每月违约金不超过占用费本金为限);7.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方楚云、胡晓琴 联系电话:83006149、83006155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