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549号原告郑月明与被告邓建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7:17: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549号
邓建明:
原告郑月明与被告邓建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8637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8637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7日为136.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86512.5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人:民二庭,张灵芝、杨绮婷,电话:020-83005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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