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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1057号原告樵彬与被告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7:17:5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1057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樵彬与被告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2760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27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陈小倩、龙书记员    联系电话:83006187、83006184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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