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1110号原告李杰诉被告李海威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5:09:2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1110号
李海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李海威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2013年5月至2024年2月的抚养费234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3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2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家事少年庭,陈俊薇、林果妹,电话83005858、83005911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