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27号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恩平市恩城尚锋花木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1: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27号
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恩平市恩城尚锋花木场:
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恩平市恩城尚锋花木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54009.5元;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4009.5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恩平市恩城尚锋花木场对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阴锦之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15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恩平市恩城尚锋花木场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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