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3865号原告广州市丽铂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能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2:1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3865号
谢能君:
原告广州市丽铂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能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3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能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丽铂酒店有限公司返还5145.55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能君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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