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3942号原告叶桂锋与被告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2: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3942号
陈振华:
原告叶桂锋与被告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振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桂锋偿还借款本金18400元;二、被告陈振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桂锋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6%从2023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叶桂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由被告陈振华负担(受理费原告叶桂锋已预交,由被告陈振华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迳付原告叶桂锋,本院不予退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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