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24049号原告张伟忠与被告钟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3:1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24049号
钟海龙:
(2023)粤0103民初24049号原告张伟忠与被告钟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2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海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忠偿还借款本金134000元;二、被告钟海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忠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4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45%从202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伟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张伟忠负担352元,被告钟海龙负担29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4)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余静、赖正伟,电话:8300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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