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348号原告莫伟玲与被告李燚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3: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348号
李燚维:
原告莫伟玲与被告李燚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燚维向原告莫伟玲返还21679元;二、驳回原告莫伟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李燚维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李燚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杨志仙、何嘉欣,电话:8300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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