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873号原告邵庆升与被告刘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3: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73号
刘剑霞:
原告邵庆升与被告刘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剑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庆升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二、被告刘剑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庆升支付利息(利息以13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45%,从2024年1月11日计算至该笔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刘剑霞负担。(受理费原告邵庆升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刘剑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邵庆升)。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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