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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010号原告朱惠群诉被告叶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5: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5010

叶志文:

原告朱惠群诉被告叶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志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惠群清偿借款30000元;二、被告叶志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惠群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45%;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3.8%,均自20134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惠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2.89元,由被告叶志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谭碧婷、彭嫦,电话020-830058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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