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336号原告林必成诉被告陈俊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6:1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5336号
陈俊烨:
原告林必成诉被告陈俊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俊烨向原告林必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陈俊烨负担(受理费原告林必成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陈俊烨径付给原告林必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张丹、黄嘉洪,电话020-8300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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