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188号原告李俊诉被告唐桥华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7:0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6188号
唐桥华:
原告李俊诉被告唐桥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桥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清偿借款88600元;二、被告唐桥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支付利息(以88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唐桥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支付律师费损失3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49.02元,由被告唐桥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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