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348号原告李俊锋诉被告何业成、原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7: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6348号
何业成、原焕勤:
原告李俊锋诉被告何业成、原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业成、原焕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锋清偿借款41401.02元。二、被告何业成、原焕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俊锋支付利息(以41401.0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自2023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俊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李俊锋负担50元,由被告何业成、原焕勤共同负担12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一庭,谭碧婷、彭嫦,电话020-830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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