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210号原告万观养与被告刘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20: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210号
刘先进:
本院受理原告万观养与被告刘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美元,折算人民币为71942.4元;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71942.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9375%计算,自2006年7月7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为62099.4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偿借款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08月27日10时30分本院第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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