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4783号施晓雨、施洪兴、罗秀梅与广州市柏达巴都贸易有限公司、谭勇、施雨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7: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783号
谢冬梅(施雨川唯一法定代理人):
施晓雨、施洪兴、罗秀梅与广州市柏达巴都贸易有限公司、谭勇、第三人施雨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谢冬梅作为施雨川唯一法定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施晓雨、施洪兴、罗秀梅起诉要求:1.两被告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29427.18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定于2024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一庭,巫仕平、叶颖,电话:020-83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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