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401号蔡俊娟与陈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7:2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401号
陈文锦:
蔡俊娟与陈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蔡俊娟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9日,共340114.44元,详见计算清单),实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前述本息共暂计1040114.44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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