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5493号郑惠英与邹超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37:3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5493号
邹超立:
郑惠英与邹超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郑惠英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838.7元(按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从2023年3月26日计至2024年4月16日起算),从2024年4月1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息12.9%计息;3、根据借款协议,被告承担本案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以实际产生费用为准。
本案定于2024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一庭,巫仕平、叶颖,电话:020-83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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