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诉前鉴101号陈旭与潘嘉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41:3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诉前鉴101号
潘嘉豪:
陈旭与潘嘉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陈旭诉讼请求:1.判令潘嘉豪赔偿陈旭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46678.19元(暂计,待鉴定后再增加相应赔偿项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旭向法院申请鉴定,具体的鉴定内容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对陈旭的伤情作出伤残等级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有关鉴定问话。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一庭,张丹、段文青,电话:020-83005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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