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4751号原告陈文志与被告冯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2:1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4751号
冯剑:
原告陈文志与被告冯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冯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志支付货款28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896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17元,由被告冯剑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陈文志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冯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陈文志,本院不予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830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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