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4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陈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2:49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42号
陈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陈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38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恒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陈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江志芳、梁又千,电话020-83006034、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