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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62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陈美莲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3:13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6299号
陈美莲
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陈美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6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美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810.82元;二、被告陈美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美莲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陈美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侯瑜、梁又千,电话020-83006092、83005857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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