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068号原告林俊生与被告徐彦凯,第三人魏楚丹、董炜业、董焰薇、广州旺季咖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星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旺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3:3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9068号
徐彦凯、魏楚丹:
本院受理原告林俊生与被告徐彦凯,第三人魏楚丹、董炜业、董焰薇、广州旺季咖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星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旺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林俊生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彦凯立即向原告林俊生偿还200431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徐彦凯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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